專屬名稱管理辦法

(測試期草案)・適用 xxx.的守護神.台灣 全部命名申請・正式生效日另行公告

第一章 總則

第 1 條(目的)

為維護 xxx.的守護神.台灣 命名空間之秩序與敬意,保障申請人與各界權利人之權益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 2 條(名詞定義)

專屬名稱:xxx.的守護神.台灣 中之 xxx。持有人:完成申請之 email 帳號。本平台秉持「敬意大於一切」原則,不承諾靈驗。

第二章 命名規則

第 3 條(格式)

第 4 條(一名一主)

同一名稱全平台唯一,先完成申請者取得使用權(保留名稱與優先權例外見第三、四章)。

第三章 保留與限制名稱

第 5 條(系統與平台保留)

網站保留名稱(www、api、admin、mail 等)與平台功能名稱(官方、官網、會員、客服、系統、管理、服務中心、守護神等)由平台保留,不開放申請。

第 6 條(品牌保留)

「大家的資訊」及其關係品牌(頻道、光明燈等)由平台保留。

第 7 條(商標與機構名稱)

涉及他人商標、企業名稱、政府機關、宮廟與宗教團體之名稱及其明顯變體,非經權利人檢附證明申請不得使用。權利人請來信 服務中心@守護神.台灣 辦理。

第 8 條(神明名諱與吉祥靚號)

正神名諱(媽祖、關聖帝君等)與高價值吉祥語(平安、發財、金榜等)不納入先搶先贏,由平台另行公告釋出機制(含競標)。

第四章 申請與優先權

第 9 條(測試期)

平台現處公開測試期,建立前須輸入有效邀請碼,邀請碼不得轉售。測試期之命名不當然取得永久權利;正式開放時程、既有名稱之處理方式(含日出期優先申請)將提前 14 日公告。

第 10 條(衝突次序)

名稱衝突時,以商標權 > 工商/團體登記 > 申請時間為序。同一名稱之商標權利人分屬不同類別者位階相同,以申請時間先後為序;未取得者得申請可資區別之名稱。

第五章 使用與維持

第 11 條(有效期與回收)

名稱使用權與帳號方案連動(測試期免費)。連續 6 個月無任何上香、敬香或登入紀錄者,平台得通知後回收。

第 12 條(轉讓)

名稱原則上不得單獨買賣;因繼承或特殊情事之轉讓,檢附證明經平台同意後辦理。

第六章 禁止行為

違者平台得逕行停權並回收名稱。

第七章 爭議處理

第 13 條(申訴)

權利受侵害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 服務中心@守護神.台灣 提出申訴。平台於收件後 14 日內作成初步決定並通知雙方;被申訴方得於 7 日內答辯。最終決定包含:維持、移轉、凍結或回收。

第 14 條(平台裁量與責任限制)

平台就名稱之核准、駁回、回收保留最終裁量權;因名稱處分致持有人受有損失者,平台責任以該帳號已繳之當期方案費用為上限(測試期免費方案為零)。

第八章 附則

本辦法由平台公告修訂,重大變更提前 14 日通知。測試期間先行適用第二、三、六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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